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897號宏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雅娜,楊朝任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1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雅娜、被
      告楊朝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9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錦股份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雅娜、被告楊朝任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廖哲伍  
被      告  宏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娜  
被      告  楊朝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叄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