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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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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51號陳思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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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14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思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思儀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陳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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