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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833號姜啟鍊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小字第8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啟鍊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83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姜啟鍊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