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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97號相對人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浩程、兼法定代理人陳玲華及唐君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浩程、兼法定代理人陳玲華及唐君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Ⅲ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89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浩程、兼法定代理人陳玲華及唐君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蔡豐任
相 對 人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浩程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相 對 人 唐君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七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登錄債券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整,就相對人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玲華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