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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019號賴亮潔,賴彥榮,賴德安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1年度訴字第50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德安、賴彥榮、賴亮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19號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