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2號江宜容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2年度婚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江宜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江宜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