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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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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001600號黃正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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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補字第1600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黃正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補字第1600號原告黃正誌、原告台新人員
    、被告盧巡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黃正誌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黃正誌  
                     
上列原告及原告「台新人員」與被告「盧巡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之住居所、原告「台新人員」、被告「盧巡官」之正確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並應補正原因事實,以及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本院判決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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