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亦呈開發有限公司、孔東銘、謝博翔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亦呈開發有限公司、孔東銘、謝博翔之起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2時16分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