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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453號洪毅雯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74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毅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745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洪毅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