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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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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107號周駿煒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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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61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駿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10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周駿煒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1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周駿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移轉管轄而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776號),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797元,及其中新臺幣59,650元部分
,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
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3,7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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