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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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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93號關振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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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儒111易字第79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關振全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793號關振全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關振全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股別:儒
書記官:鄭淑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易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關振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關振全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五至編號十一「金額」欄所示之不法利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37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略)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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