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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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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652號余鎮華之執行命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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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016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鎮華之執行命令、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65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余鎮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禁止債務人余鎮華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節本2:債務人余鎮華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約新台幣52,866元(含解約相關費用、手續費等),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文到7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如:是否終止保險契約後,執行保險解約金);債務人如因終止保險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或聯絡各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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