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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441號呂承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64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承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44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承璋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4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王盈之
訴訟代理人 林家禎
被 告 呂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