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19號呂嘉馨即呂惠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25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嘉馨即呂惠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嘉馨即呂
惠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1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被 告 呂嘉馨即呂惠祝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