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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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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43號相對人何彥東(原名何世兆,兼為何同汶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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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343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何彥東(原名何世兆,兼為何同汶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34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何彥東(原名何世兆,兼為何同汶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何彥東(原名:何世兆,兼為何同汶之繼承人)
            何世強(兼為何同汶之繼承人)
            于光(即何同汶之繼承人)
            何世年(即何同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何彥東(即何同汶之繼承人)、何世強(即何同汶之繼承人)、于光(即何同汶之繼承人)、何世年(即何同汶之繼承人)應於繼承何同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彥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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