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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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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921號張素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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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69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素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92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素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示判決筆錄(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69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薛鈞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住同上
被 告 張素華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16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7,1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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