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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忻海光、忻銀娥、忻祥花、忻忠信、忻其俊、忻其敏、忻其凌、忻其洪、忻其偉、費振根、胡根源、馮秀娟、胡珧麗、王均平、胡戡白、胡懿寧、胡慧寧、王星普、費涵寧、張劉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忻海光、忻銀娥、忻祥花、忻忠信、忻其俊
、忻其敏、忻其凌、忻其洪、忻其偉、費振根、胡根源、
馮秀娟、胡珧麗、王均平、胡戡白、胡懿寧、胡慧寧、王
星普、費涵寧、張劉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112年8月3日因颱風,臺北市停止上班,原期改至112年9
月21日週四下午3時。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