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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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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036號李家榕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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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303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家榕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3036號聲請人鄔保才與相對人李家榕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036號
聲 請 人 鄔保才  
送達代收人 蔡依儒  
相 對 人 李家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柏輝、李家榕、澤宇生技有限公司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家榕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李家榕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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