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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自字第000001號彌勒瑞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交自字第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彌勒瑞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自字第1號林美君等過失傷害等案件,應受送
達人彌勒瑞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
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許如瑩 (略)
自訴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林美君
彌勒瑞德 住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