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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527號李淑芬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75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淑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2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淑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5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吳昶毅
被 告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62元,及自民國97年1月30日起至民
國97年2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
年3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088元,及其中新臺幣158,040元自民
國97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