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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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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何冠霖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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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冠霖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原8月3日庭期因臺北市政府公告颱風停止上班上課而取消。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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