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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567號蕭啟成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25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啟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56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蕭啟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5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被 告 蕭啟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49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