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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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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179號張哲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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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哲銘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哲銘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陳鈺玫  
被      告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03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
民國111年10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1年10月5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4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7
.6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2,035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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