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98號吳清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23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清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下午2時36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2年8月3日下午3時
25分之庭期因颱風,臺北市停止上班,原期改至112年9月
14日下午2時36分,請遵期出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