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721號凱紳有限公司、朱浩毅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57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凱紳有限公司、朱浩毅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72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凱紳有限公司、朱浩毅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7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恆銓  
被      告  凱紳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浩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凱紳有限公司、朱浩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1,161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1,1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