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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590號林仲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5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仲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59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仲偉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5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林仲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