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65號鄧媄鴻(原名鄧素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6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媄鴻(原名鄧素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6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媄鴻(原名鄧素蘭)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送達代收人 鄭宇辰
被 告 鄧媄鴻(原名鄧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