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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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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24號吳英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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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明111易字第72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英足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724號鄭朝霞等賭博案件,應受送
        達人吳英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易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朝霞
                    吳英足
                    朱志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
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朝霞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英足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志文無罪。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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