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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881號吳信緯(原名: 吳文鈿)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68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信緯(原名: 吳文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8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信緯(原名: 吳文鈿)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吳信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