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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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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11號張金龍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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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訴字第28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金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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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112-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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