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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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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877號周子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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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68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子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7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子翔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周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07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054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4,1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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