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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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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81號吉馨儀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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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金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吉馨儀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是通知本件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上午11時之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范煥堂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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