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余瑞祥、吳昆衡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子112簡上附民字第1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余瑞祥、吳昆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黃立偉等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
應受送達人余瑞祥、吳昆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股 別:子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蘇士瑋
被 告 黃立偉
余瑞祥
吳昆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