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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61號SON YONG SU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軒112簡字第166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ON YONG SU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661號賴世華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SON YONG SU住
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股別:軒
書記官:李珮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世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世華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錢包壹只(價值約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柒元)、現金新臺幣陸仟玖佰壹拾陸元,與盜刷信用卡所獲取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玖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