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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5號吳昆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子112簡上字第8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昆衡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85號曾有志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昆衡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股 別:子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有志
被 告 黃立偉
余瑞祥
吳昆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112年度簡字第60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9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曾有志部分撤銷。
曾有志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 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略)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