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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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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27號王素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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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含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學112聲字第10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素貞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027號王素貞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王素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股別:學
書記官:鄭如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素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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