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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64號王宗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國112聲字第126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宗立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264號王宗立聲請沒入保證金案
件,應受送達人王宗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股 別 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立
具 保 人 李緻嫻(原名:李慈慧)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112年度執字第1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