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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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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3號陳彥榮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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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24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彥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彥榮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陳彥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7,53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4.7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927,5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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