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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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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07號被告裕邦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家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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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信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裕邦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家瑋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裕邦資訊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梁家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被      告  林宇彤即林瑋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37萬5,750元  3.87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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