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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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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38號吳靜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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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新112年度訴字第28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靜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3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靜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3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吳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280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7月24日起至民國101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2%,自民國101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1年4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84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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