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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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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70號寶興旺商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簡道寶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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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2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寶興旺商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簡道寶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7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寶興旺商業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簡道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寶興旺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道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907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56,707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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