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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62號鍾承志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及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1年度金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承志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及民事上訴理
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及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承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