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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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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440號鄧智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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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74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智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440號原告魏建華與被告鄧智
          允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440號
原    告  魏建華
被    告  鄧智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
佰玖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一 IPHONE 7 PLUS黑色手機、SONY X10 智慧型黑色手機各1 支,及現金新臺幣16萬元。 二 LALA MOVE橘色保溫袋1個、眼鏡1支、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健保卡、臺胞證、技術士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自然人憑證、行照、愛心卡、悠遊卡各1張、保險卡3張、郵局存摺1本、郵局金融卡1張、華泰銀行金融卡2張、台新銀行金融卡2張、台灣企銀金融卡1張、安泰銀行金融卡1張、遠東商銀金融卡1張、星展銀行金融卡1張、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樂天銀行金融卡1張、富邦銀行金融卡4張、王道銀行金融卡1張、元大銀行金融卡1張、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日盛銀行金融卡1張、將來銀行金融卡1張、國泰銀行金融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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