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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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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3號朱凱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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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凱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8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凱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朱凱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757元,及其中新臺幣82,042元自民
國99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729,692元自民國9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46,07
8元自民國9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9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22,252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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