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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35號胡智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16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智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3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智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胡智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3,408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494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51,136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