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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99號何思懿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2年度訴字第2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思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思懿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9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吳金城
被 告 何思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肆萬零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