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3079號何成俊(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成俊(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何成俊(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何立凱(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吳琮聖
被 告 何成俊(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何立凱(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黃碧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2,264
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2,42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於繼承黃碧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264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