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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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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3079號何成俊(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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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成俊(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何成俊(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何立凱(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吳琮聖
被      告  何成俊(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何立凱(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黃碧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2,264
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2,42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於繼承黃碧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264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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