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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213號詠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鍾鋕仁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102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鍾鋕仁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021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鍾鋕仁、張阿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1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詠泉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鋕仁
相 對 人 張阿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