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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47號楊淑英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少112審易字第1347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楊淑英之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347號侵占遺失物案件,應受送達人楊
淑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2年9月27日上午9時29分於本院二樓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
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鼎嵐
股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