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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相對人陳倪鑄、陳許月蝦、陳玉貞、陳瑤真(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陳建宏(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及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倪鑄、陳許月蝦、陳玉貞、陳瑤真(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陳建宏(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之陳述意見通知函正本及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陳述意見函正本及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倪鑄、陳許月蝦、陳玉貞、陳瑤真(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陳建宏(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函
機關地址:1002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傳 真:02-23753874
承 辦 人:宣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314-6871轉6000
受文者:相對人陳倪鑄、陳許月蝦、陳玉貞、陳瑤真(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陳建宏(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影本1份,請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依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詳細計算費用之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如繳費收據影本),以憑辦理。請查照。
說明:本院受理112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
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認有轉知之必要。
正本:相對人陳倪慶、相對人陳倪鑄、相對人陳倪堂、相對人陳許月蝦、相對人陳方明、相對人陳秀梅、相對人陳方元、相對人陳玉貞、相對人陳彥如、相對人陳光藝、相對人陳瑤真(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建宏(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